(2025)粤03破90号 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2025)粤03破90号 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10 公 开 人: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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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股东、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20日作出(2024)粤03破申1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海云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224日作出(2025)粤03破9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辰海云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经管理人通知,辰海云公司董事刘龙于2025年3月7日到管理人办公地址配合进行面谈调查,并移交了辰海云公司公章1枚、合同专用章1枚、营业执照副本1份、股东会决议3份、股东会会议纪要3份、董事会决议2份、《关于辰海云公司240702股东会决议事项三的情况说明》1份、《财务尽职调查报告》1份、《部分银行资金流水情况的专项说明》1份、申请破产材料一套以及刑事报案材料一套。之后,管理人分别于2025年3月11日前往刘龙所述辰海云公司曾先后租用的办公地址天安云谷2期4栋3401、11栋10082025年3月25日前往辰海云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辰海云公司已不在前述地址办公,其中天安云谷2期4栋3401已是空置状态11栋1008已为第三方主体租用,注册地址为住所托管,托管处系统记载的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天安云谷产业园24栋3406。经管理人电话联系天安云谷2期4栋物业工作人员,再次确认2期4栋3401与3406均已是完全空置的状态,34楼除3411以外均为空置状态,与管理人2025年3月11日现场调查到的情况一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能与辰海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仅通过董事刘龙接管到前述辰海云公司部分印章和资料,暂未能全面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管理人现通知贵方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辰海云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工作。若贵方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辰海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思琪,19250660969;史芯瑜,1338940628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9楼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件

【250410】辰海云破管函﹝2025﹞34号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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