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函告

管理人函告

公开时间:2024-01-08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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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函

                          

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3918日,经仪征景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3)苏109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本管理人发现,爱心公司已不在原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管理人无法与爱心公司取得联系。现爱心公司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均无法取得,已经导致破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为此,本管理人向你致函,你作为爱心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向本管理人提交爱心公司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并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将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龙祥律师13852539334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21层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追缴债务人股东出资告知函

致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2023918日,经仪征景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3)苏109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该公司股东情况开展调查,根据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爱心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得知,你作为爱心公司的股东之一,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爱心公司目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特函告你立即向管理人缴足注册资本,如你对出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若你到期未缴纳或以默示方式拒绝缴纳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管理人有权要求你就未厦行出资部分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告知。

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龙祥律师13852539334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21层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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