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关于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4-09-09 公 开 人: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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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

2024年8月6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98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淼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赣0981民初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担任杰淼公司的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杰淼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丰城市人民法院终结杰淼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杰淼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工商注册号3609812100948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9282M6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殷伟洪,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殷伟洪(持股比例100%),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金马装饰城8栋605,经营范围: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文具用品、纸制品、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装饰物品、厨具、洁具、鞋帽服装、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批发及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和金融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91211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杰淼公司长期未经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原因,吊销了杰淼公司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吊字[2020]1号。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赣098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杰淼公司的强制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4)赣0981民初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担任杰淼公司的清算组,指定管国亮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清算组职责,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管理人预想向杰淼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伟洪送达接管告知书以完成接管工作,但根据线上企业查询平台以及丰城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管理信息表上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而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又为公司的唯一股东,由此接管事宜无从开展,也无法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询问。据此,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杰淼公司名下存在财产。

三、清算组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克制印章、调查公司财产及了解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2024年8月9日,清算组刻制了清算组公章,并于同日将印章印鉴递交给法院封样启用。

(二)刊登、张贴强请案件受理公告

2024年8月9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杰淼公司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告知杰淼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2024年8月15日-18日,清算组多次走访杰淼公司注册地张贴杰淼公司强制清算裁定、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告知杰淼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始对杰淼公司全面接管工作。清算组根据杰淼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杰淼公司强制清算案的申请材料,均无法与杰淼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取得联系,由此接管事宜无从展开,也无法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询问。据此,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债务人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

(四)杰淼公司资产调查、股东出资情况

截止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债务人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清算组未查清接管到杰淼公司的财产情况,亦无法核实债务人的实缴出资情况。

管理人先后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丰城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企查查”等各自公开渠道,查询未查询到杰淼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

(五)涉诉涉执调查情况

清算组未接管到杰淼公司涉诉涉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信息,未发现杰淼公司涉诉涉执案件。

(六)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因杰淼公司早于2020年6月29日之前便被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因也是因6个月以上未正常营业,该企业事实早已无实际经营。经清算组实地走访,已无办公场所。由于未接管到杰淼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杰淼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此外,清算组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各种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杰淼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获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4年8月9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杰淼公司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告知杰淼公司债权人在2024年9月6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3、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调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作出前,清算组咨询丰城市市民中心劳动局、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丰城市税务局,了解查询杰淼公司是否欠缴税款及职工备案、职工社保情况。税务局反馈无税务登记信息,劳动局、社保局反馈杰淼公司无职工备案信息、未查询到三险参保记录。

4、住房公积金调查情况

清算组到劳动局查询到杰淼公司没有职工备案信息,住房公资金办理前提是有职工备案,故杰淼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综上,清算组未发现杰淼公司存在任何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杰淼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无人垫付清算费用。

(二)清算费用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1)刻制清算组公章费用:100元;

2)清算组办公和交通等费用:50元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50元,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

2、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终结机构或者个人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五、无法清算情况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杰淼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无法完成杰淼公司的清算工作。

因此,清算组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向杰淼公司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对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所述,截止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杰淼公司的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杰淼公司开展清理杰淼公司的实质清算工作。

因此,清算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等相关规定,拟向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杰淼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杰淼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在1个月内持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书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为杰淼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杰淼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丰城市人民法院递交本清算报告,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杰淼公司的注销登记。

 

 

 

丰城市杰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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