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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0-05-07 公 开 人: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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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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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浙0381破申24

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初步审查,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同意转破产程序。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你公司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特此公告                

 

 

 

202057

 

 

 

 

 

 

联系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四庭   蔡芳芳

电话:0577-6581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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