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裁定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裁定

公开时间:2024-10-22 公 开 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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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破113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2010号奥康德集团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力。

202410月14日,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田集团”)以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债权清偿率尚无法确定等为由, 申请本院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裁定受理益田集团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对益田集团进行重整,于2024年4月19日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益田集团管理人5月24日准许益田集团在管理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益田集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截至2024年10月16日。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本案因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债权清偿率尚无法确定等因素,益田集团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16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月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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