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

公开时间:2024-02-26 公 开 人: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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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方案

 

一、企业概况

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吴小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805室,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种业公司未开展任何营业活动,办公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805室。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产情况

1、实物资产

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及行使证一本、传真一体机一台、小型打印机一台、台式计算机一台。现已经过评估后挂网竞拍成交价为105866元、利息收入287.2元。

2、其他应收款

股东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400万,实缴4万,未出资额396万元。

经清算组调查后,杨凌种业公司再无其他财产。

(二)负债情况

2023年7月6日杨凌种业的三位职工针对清算组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的《职工债权更正公告》向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职工破产债权之诉。2024年2月4日,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就职工王一、蔡明、高亚荣的职工破产债权之诉做出了如下判决:

1、根据(2023)陕04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王一对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07614.18元(其中工资90833.33元、经济补偿金16250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30.85元)。二、由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26元(原告已预交)”

2、根据(2023)陕04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蔡明对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56026.25元(其中工资127166.67元、经济补偿金28000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859.58元)。二、由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21元(原告已预交)”。

3、根据(2023)陕040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高亚荣对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6333.33元。二、由被告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08元(原告已预交)。”

综上,经杨陵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确认共计职工债权为299973.76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上述判决中列明应由种业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355元将纳入破产费用的范围。

截止提交清算方案之日止,无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清算费用

截止2024年2月28日共计产生清算费用16455.87元。其中,交通费及差旅费3914.43元、手续费73.2元、邮寄费236.36元、办公费881元、公告费1000元、评估费3000元、税费15.88元、案件受理费5355元、预留费用2000元(用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发布公告、邮寄文书、税务及工商注销等相关事宜)。

四、清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种业公司80%的股份,未出资额达396万元。

本案若通过诉讼追缴股东出资的方式周期较长且会增加破产费用且不能保障一定能追回,由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次清算方案中职工债权合计299973.76元,清算组将以现有资产为限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比例清偿职工债权,剩余不足部分由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陕西杨凌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清算方案实施办法

清算组将本清算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向债权人及股东征求意见,并同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然日),若逾期或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清算组会将《清算方案》提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清算方案后,清算组负责执行。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清算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及顺序

本案强制清算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清算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分配方式

本案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或股东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2.分配步骤

在对种业公司的全部财产变价后,分配采用以货币方式分配。

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预留费用在清算组处理完后续事务后仍有剩余,且可供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清算组将追加分配。

3.分配时间

本清算方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将于15个工作日内清偿分配金额,开始分配前清算组将通知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清算组通过债权人提供的收款信息采取银行转账清偿分配款,因债权人未提供账户信息或账户信息错误且未及时书面通知清算组而导致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分配提存

依照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强制清算财产分配额,清算组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清算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股东。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再次分配的,清算组不再追加分配。

(三)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

经清算组进行资产拍卖后,种业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105866元、利息收入287.2元,合计106153.2元。

截止2024年2月28日共计产生的清算费用为16455.87元(预留费用2000元)。

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含预留清算费用),种业公司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共计89697.33元。

(四)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

因种业公司无税款债权及其他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所有职工债权将按照同一顺位、同一比例清偿,见下表:

参加财产分配的职工债权情况   单位:元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总额

分配金额

清偿比例

蔡明

156026.25

46654.54

29.901725%

王一

107614.18

32178.5

高亚荣

36333.33

10864.29

合计

299973.76

89697.33

六、其他

若本清算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提存的分配资金、本案新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清算财产需要再次分配的,扣除清算费用等必要费用后,由清算组根据本方案及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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