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4-08-26 公 开 人: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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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2024710日,吴中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包装”、“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上海村田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协振机械厂、昆山泰利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元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海力制辊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7位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调查确定及审核认定的各类债权金额合计6672955.10元,其中职工债权84575.10元、税务债权2040614.90元、普通债权4547765.10元。

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的汇总情况请参阅《苏州市顺益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92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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