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5 公 开 人: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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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本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曾海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佳宝、审判员李晓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8日前向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泰禾中心26楼;联系人:欧阳卓凡律师15860905968,谢培铃律师18659585775;邮编:362000)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3时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南安民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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