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0-12 公 开 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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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09破申152号

 

申请人苏州大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湖路北侧鑫隆生活广场A2。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

负责人:张阿虎,该厂投资人

苏州大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泽公司申请对吴江市维华喷织厂以下简称维华喷织厂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登记,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维华喷织厂寄送达破产申请书及异议通知书,后被退回。2021年9月6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异议期满,维华喷织厂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大泽公司申请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筒称农行吴江分行与维华喷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华喷织厂对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小贷公司应归还农行吴江分行的借款本金677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赔偿农行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60万元在最高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东方小贷公司、维华喷织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农行吴江分行将案涉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筒称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705649号,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泽公司,大泽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行人,法院作出相应裁定。2021年3月12日,大泽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0执恢25号,未能执行到位现维华喷织厂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务,特请求对维华喷织厂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维华喷织厂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2016年8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华喷织厂对东方小贷公司应归还农行吴江分行的借本金677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赔偿农行吴江分行的律师费损失60万元在最高额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东方小贷公司、维华喷织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农行吴江分行本案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4日,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05649号2018年6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5执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大泽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在《江南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3月12日,大泽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05执恢25号。截至2021年9月28日,维华喷织厂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43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4275.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维华喷织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成交价17153848元,该拍卖款已分配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题的规定(一)》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关于破产清算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主要应从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和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关于维华喷织厂的债务人主体资格的问题。维华喷织厂系虽系个人独资企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规定,其具备破产能力,亦属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其次,关于大泽公司破产申请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大泽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可证明其对维华喷织厂享有具备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维华喷织厂未予清偿,应认定为维华喷织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大泽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维华喷织厂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最后,关于维华喷织厂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的题。从维华喷织厂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维华喷织厂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维华喷织厂未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应依法裁定受理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维华喷织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大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张有顺                                                                                                                    吴龙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许屏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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