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21 公 开 人: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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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41

202422日,本院根据赵高杰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4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7楼,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冬阳、项欢;联系电话:159671351091361683274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430930分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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