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分配的公告

关于第二次分配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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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827日经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1025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011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于20241029日实施,分配总金额人民币810 457.71元,全部为普通债权。

另有分配额:(1人民币1 687 909.54元,因北京华信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破产人合同纠纷诉讼未决,暂予以提存;(2205 787.25元,因破产人与太一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诉讼未决,未追回款项,暂予以提存。

2024123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太一公司向破产人支付供暖费177 688.2元,自202112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供暖费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4元。2025123日太一公司共向破产人支付202 548.89元。至此因与太一公司未决诉讼提存的款项已全部追回。并根据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5711日实施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时,破产财产总额为202 548.89元。管理人提取报酬18 413.54元,剩余可供分配财产为184 135.35元。已实施分配总额59 733.51元。另有分配额124 401.84华信公司与破产人合同纠纷诉讼未决,暂予以提存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已为华信公司累计提存分配额1 812 311.38元。根据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领受分配的,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案破产程序已经于20241031日终结,如华信公司于20261031日仍不能取得分配依据,并领取分配,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请将该笔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北京瑷玛斯区域供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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