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拍卖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通知函

关于股权拍卖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3-02-06 公 开 人: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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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拍卖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通知函

 

世纪(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2清申4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揭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2强清1-13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清算组(简称:清算组),全面负责该公司强制清算事务。

根据企查查及工商内档查询可知,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有部分股权财产可供处置,其持有的揭阳市东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股权出资额为240港币。因此,在实现强制清算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下,清算组依据揭阳市东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为2400000港币,按强制清算受理日的汇率(2022年11月25日,1港币≈0.9107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2185680元(大写:贰佰壹拾捌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

此外,关于股权受让后的过户登记及税费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因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为避免增加债务负担,损害债权人利益,清算组将在股权拍卖的公告中载明,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根据揭阳市东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故本清算组特以邮寄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贵司询问是否购买上述股权,切实保障贵司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若贵司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清算组通过拍卖方式以2185680元对外转让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持有的揭阳市东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特此通知。

揭阳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清算组

○二


附件

揭阳建设投资-关于股权拍卖之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函(世纪香港).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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