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争议债权裁定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争议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2025-04-03 公 开 人: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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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晋02破3-5号

 

 

 

2024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蓝星信息设备(北京) 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止2025年3月3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日,管理人共接收到债权申报171笔,涉及债权人165家,申报债权总额1,175,576,411.48元,经管理人与债务人核对,进行初步审查, 拟确认9家债权人共计11笔债权,债权额为1,125,429,029.02元 (管理人核减金额416,684.55元),不确认的债权额为156家160笔,债权额为49,730,697.91元。管理人于2025年3月18日将编 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送交债务人核对。  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11笔债权未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提请本院对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1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1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     

       张     

       智绪鲁   

 

0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刘思彤   

附:无争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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