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

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07 公 开 人:瑞金市红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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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红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

2025)红安科技破管字第5号

苗小红:

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8日作出(2025)赣07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瑞金市红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红安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2025)赣0781破1号决定书,指定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红安科技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你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需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书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债务人资料按公章类、证照类、文件资料类、财务资料类、财产类及其他类,分类整理,并向管理人移交。

请你认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瑞金市红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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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履行义务通知书-苗小红.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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