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802破62号决定书

(2025)闽0802破62号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22 公 开 人:福建省龙岩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51次
  • 打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闽0802破62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2025)闽08破申12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福建龙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闽08破申124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单及指定管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龙岩裕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管理人应按照该规定要求的期限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

裁定书、决定书、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