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2-10-28 公 开 人: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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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皖01破申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宇轩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冉装饰”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01破5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

债务人、职工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权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由管理人复核。对管理人复核意见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债务人、职工可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本次公示债权及权利外,如职工享有其他职工债权,另行调查公示。

特此公示。

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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