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责任释明函

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责任释明函

公开时间:2023-06-29 公 开 人: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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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明 函

 

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366日作出(2023)苏010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毅对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品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10633号决定书,决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库品汇公司管理人,顾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管理人特告知贵方:

一、库品汇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

三、若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18014817687(顾震)。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商务楼B20楼。

      

 

 

 

江苏库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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