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公示核查公告(第二次)

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公示核查公告(第二次)

公开时间:2023-11-21 公 开 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650次
  • 打印

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债权公示核查公告(第二次)

   

2023年7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召开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对暂缓债权表进行公示。

本次会议后,因涉及债权相关法定事由的出现,上述债权表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化,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方案》,管理人现就上述债权表的部分变化在管理人公众号、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请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查。

一、第二次债权公示核查的相关事由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因少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增加债权申报金额、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债权转让,管理人依法完成了审查确认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少部分债权金额发生调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少部分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完成了审查确认工作

二、核查对象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调整表》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新债权人债权表》

三、异议方式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调整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新债权人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本公告核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管理人,避免管理人提交长沙中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未及时告知管理人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长沙中院裁定无异议债权。

 

附件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调整表》

附件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新债权人债权表》

      

           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公示【含附件】.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