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同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增城市同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6-05 公 开 人:增城市同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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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同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债务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破申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增城市同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同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龚勇,全面负责同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一、债权人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共收到2项债权申报,其中:

1.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数额:本金1,495,527.44元,利息886,349.26元,违约金23,700.00元,案件受理费9,4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担保服务费1,556.00元,合计2,421,536.70元。申报的债权性质:普通债权。

提交的证据材料:(2020)粤0118民初7886号调解书、(2021)粤0118执1059号裁定书、(2023)粤01破351-5号破产裁定书、(2023)粤01破314-3号同明公司破产公告、(2023)粤01破314-4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2023)同明破管字第72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2023)同明破管字第73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以下简称“石滩税务”)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数额:同杰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品目是工矿区)应补税费10,617.00元,滞纳金1,241.98元(其中因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而产生的失业保险为366.01元,因未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产生的滞纳金额为875.97元)。

提交的证据材料:社会保险费欠缴明细清册、税(费)欠缴明细清册(不含社保)。

 

、管理人审查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6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如下:

1.根据建滔公司提供的证据:(2020)粤0118民初7886号调解书、(2021)粤0118执1059号裁定书、(2023)粤01破351-5号破产裁定书、(2023)粤01破314-3号同明公司破产公告、(2023)粤01破314-4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2023)同明破管字第72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2023)同明破管字第73号同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管理人审核确认普通债权数额如下:

(1)本金1,495,527.44元;

(2)利息886,349.26元;

(3)违约金23,700.00元;

(4)案件受理费9,404.00元;

(5)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6)担保服务费1,556.00元。

建滔公司债权性质:普通债权,金额为2,421,536.70元。

2.根据石滩税务提供的两项证据:社会保险费欠缴明细清册、税(费)欠缴明细清册(不含社保),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数额如下:

1)同杰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品目是工矿区)应补税费10,617.00元,性质为:税务债权。

2)滞纳金1,241.98元(其中因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而产生的失业保险为366.01元,因未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产生的滞纳金额为875.97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石滩税务债权11,858.98元,其中:税收债权10,617.00元;普通债权1,241.98元。

综上,两份债权申报总额合计2,433,395.68元,其中:税收债权10,617.00元,普通债权:2,422,778.68元。

 

三、异议事项

现管理人提请同杰公司各债务人对上述债权审查结果进行核查。如有异议,应当自本报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理由及法律依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异议人若对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仍不服的,可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或按约定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康业;联系电话:13268217463;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建华路25号2 楼。

 

 

增城市同杰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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