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1-04 公 开 人: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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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4破1号

2018年2月1日,申请人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8日,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做了《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报告》及《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方案报告》等。会议核查了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表》,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方案》,同意进行破产清算,且未有重整计划或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12月4日,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工作情况汇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债权变更情况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截至2021年12月4日,管理人审核确认的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58989710.52元,而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经评估总额为88092042元。

本院认为,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福建泰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少辉

审判员   沈绮峰

审判员   张淑红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修铭

书记员   杨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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