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0-05-07 公 开 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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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2016)宏时破管字第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冯玉颜等509人于20161212日向贵院提出对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贵院于2017612日作出(2017)粤20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17727日指定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制作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在贵院的主持下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议并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向贵院及债权人会议汇报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会议亦表决了有关事项。

经查,债务人下落不明,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其财务人员提交的电脑主机等财务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仅能清偿破产费用及部分职工债权,对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9.1060474%,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均为0)。

本管理人执行了贵院裁定认可的《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于201937日将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完结。现本管理人将有关情况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尚有部分财产可供部分清偿,无法全面清算。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刊登《公告》及邮寄送达《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201797日,管理人赶赴债务人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3号的住所地现场实地调查、摄像。经查,在前述住所地经营的企业已非债务人,现经营人为中山市巨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派公司”)。据巨派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巨派公司承租了该地块上的物业(包括办公楼、厂房和空地),办公楼和厂房内的生产经营设备和原物料属巨派公司所有,债务人已经停止经营,债务人住所地现场查无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通过EMS邮寄送达至香港宏时有限公司的方式分别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MARIO  BINDA及董事会董事谭兆祥(TONY SIU CHEUNG TAM)、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何少群(HO SIU KWAN DORA)发出通知,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的公章、债务人2011年至2016年的会计原始凭证及与债务人有关的其他文书资料,前述EMS邮政快件于20171129日被退回至管理人处,退件原因为收件人搬迁。在前述指定期限内,管理人未收到该三人提交的任何公章、会计原始凭证等物件及资料。

2017928日,管理人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的原会计部主管鄢丽华发出通知,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的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债务人2011年至2016年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会计账簿及与债务人有关的其他文书资料。

20171010日,鄢丽华向管理人交付了债务人的“债务人财务专用章”1枚、银行U盾(建行电子银行E路通bank2枚和会计部电脑主机一台(以下简称“财务资料”)。

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的原会计部主管鄢丽华交付的财务资料后,委托了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银行U盾(建行电子银行E路通bank2枚和会计部电脑主机一台进行专项审计。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为,前述会计部电脑主机中的账套不完整,又没有相关的会计凭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无法核实债务人近年来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贵院裁定受理本破产案件之日的实物资产、对外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历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等等情况。

(二)债务人尚有部分财产可供部分清偿,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债务人的执行余款及甄伟林等三人交付的联名账户资金,两项合计5291456.36元,系贵院裁定认可的《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第二部分为冯玉颜交付的备用金12586.2元及截至201937日管理人账户的利息结息收入1030.25元,两项合计13616.55元,根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该款暂不分配,由管理人管理,用于处理债务人公告(如之前预留的公告费不足的)、提存、通知、注销、档案保管费等事宜,其中档案保管费10000元(保管20年,每年500元),债权人会议不另行审查;如该费用有剩余或有追回财产、债权的,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直接按照《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比例再行分配,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之债务已载于《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中,根据该分配方案的内容,债务人的财产仅能清偿破产费用及部分职工债权,对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9.1060474%,对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均为0

故本案属于债务人下落不明、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尚有部分财产可供部分清偿,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

二、管理人执行了贵院裁定认可的《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于201937日将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完结。

管理人在农业银行开设了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依照分配方案确定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执行,并支付汇款单费、汇款手续费、债权人唐正蓉邮政汇款手续费等,于201937日将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完结。管理人账户尚有余额25,982.52元,将用于支付本案破产终结的公告费及档案保管费。管理人账户的收支情况及余额见下表:

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款项收支汇总表(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收入

支出

应支暂未支出

余额

法院汇款

5291456.36

 0

0 

 

冯玉颜汇款

12586.2

 0

0 

 

利息结算

1030.25

 0

0 

 

83

0

154,871.58

0 

 

509

0

4,480,959.83

0 

 

苏敏

0

4,051.56

0 

 

苏丽霞

0

4,051.56

0 

 

关焕元

0

13,980.22

0 

 

关焕元

0

3,335.41

0 

 

吴柳媚

0

7,532.06

0 

 

谢世慧

0

23,278.73

0 

 

诉讼费

0

24,420.00

0 

 

公告费

0

15,890.00

0 

 

管理人报酬

0

543,315.42

0 

 

预留公告费

0

0.00

15,020.00

15,020.00

共益债务

0

750.00

0.00

0.00

手续费

0

2,653.92

0.00

0.00

档案管理费

0

0.00

10,962.52

10,962.52

汇总

5305072.81

5,279,090.29  

25,982.52  

25,982.52  

综上,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予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完结,破产程序应予终结;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财务资料、尚有财产而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报告。

 

 

 

 

 

中山市宏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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