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2-06-13 公 开 人: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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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510作出( 2021)川0116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53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16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以及相关规定,管理人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同辉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与新同辉公司有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91前持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需将本公告中的附件材料填写完毕后连同所有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邮寄至管理人处。

一、债权申报范围

1.2022年5月10日前(含当日)对新同辉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新同辉公司的职工无需向管理人申请申报,由管理人统一调查核实后公示

3.在本案预重整阶段已经进行登记的债权人且除时间计算截点外无其他更改的债权人可以不再进行债权申报。对于申报金额,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申报的计算方式将计算截止日期延长至重整案件受理之日;

4.在本案预重整阶段已经进行申报的债权人且除时间计算截点外有其他更改(新增)的债权人,需要重新提交债权申报表,并对变更(新增)的部分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提交材料时备注“预重整阶段已经申报”。

二、债权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3.债权人身份证明

1)债权人为单位,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证明机构主体合法的其他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

4.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单位员工,还应提供由单位出具的《员工证明》。

5.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应当提交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进行申报(请自行扫描复印),并在管理人认为必要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及票据、账单等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并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由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并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申报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三、债权申报方式

1.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保证进行有效申报,故本次债权申报同时采用在线下接收纸质材料申报为主,在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中进行电子申报为辅的申报方式。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管理人取得联系。

2.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291止(建议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申报,申报的债权更能在一债会之前有审核结果);现场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

3.申报地址

1四川省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B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25楼

2)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B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25楼,黄丸书收,15198193217。

3)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

4.联系方式

管理人债权申报工作人员联系方式:雷琴:15828546824;侯垠:18202835906; 蒋龙:13693496247;(028)86623336

邮箱:pcflswb@scjh.com.cn

四、特别提示

1.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附利息的债权,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本次债权申报时,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止;最终申报利息以债权人申报时的计算方式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申请之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1.本案预重整阶段已经登记的债权除有申报范围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另行申报,管理人将在前述债权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附利息的债权利息部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计算至破产重整裁定受理日。

特此公告

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613       

附件:

1、( 2021)川0116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2、2022)川0116破4号决定书;

3、债权申报表;

4、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7、同意使用“破产清算系统”的声明;

8、关于自然人债权人同意在分配程序中由工商银行开具定期存单进行分配的声明;

9、关于非自然人债权人同意在分配程序中案款分配方式的声明;

1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11、可扫描以下二维码申报债权。


附件

新同辉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完整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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