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成都百慕迪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芹及高级管理人告知书

向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成都百慕迪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芹及高级管理人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2-12-12 公 开 人: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2127次
  • 打印

(2022)百慕迪破管字第3

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成都百慕迪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芹及高级管理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川0104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04破6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特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告知书发出后20日内向管理人告知你方了解的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并提供你方掌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印章、合同及相关文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税务缴纳情况说明重要文件等资料不能移交的资料请书面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同时,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的包括不限于账户资金、名下车辆、不动产等所有财产。你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或者移交的资料不符合规范的,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或者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同时,你方及有关人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成都锦江百慕迪诊所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二年十二十二

     

管理人联系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1楼;

联系人:孙晓蒂   13881842690

 


附件

告 知 书--百慕迪.docx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