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12 公 开 人: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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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581破97号

申请人:常熟市天天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982101970,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村。

法定代表人:曾晓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68785176,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王市海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叶雪芬。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8月26日,本院对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服装制造、加工、销售。股东叶雪芬持股比例90%,认缴90万元;股东叶雪珍持股比例10%,认缴10万元。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3)苏0581民初1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天天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4900元及利息损失(以634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10650元,由被告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1015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3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000元,在(2023)皖0521执保451号案件中被当涂县人民法院保全在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申请人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又查明,涉被申请人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案件5件,截至目前涉执债务达1824345.97元(暂计本金,不含利息、执行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对移送破产审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天天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对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正大路易斯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正大路易斯公司受理裁定(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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