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管理人及申报债权的公告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管理人及申报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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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2024)甘01破3号公告。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甘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谭述银对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甘0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管理人(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国芳商务写字楼26层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邮编730030,联系人13609347671、138934553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甘肃金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25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附件

指定管理人及债权申报公告【院印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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