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7 公 开 人: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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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根据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苏0105破申11号通知书,决定对滨江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同时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2025年6月24日建邺法院作出(2025)苏0105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滨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105破2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滨江公司管理人。

滨江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年826日前向滨江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10楼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付律师、柏律师,联系电话:13913318052、13151526993;邮政编码:210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债权需要确保申报文件于2025年826日前送达管理人地址。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滨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别说明:

1、鉴于滨江公司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阶段已向滨江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滨江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时间、会议形式、参会方式由滨江公司管理人在会前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滨江第壹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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