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办证通知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办证通知

公开时间:2024-08-05 公 开 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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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办证通知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海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2月5日经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3月22日,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3破1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2024年6月11日,以物抵债债权人根据《选物方案和规则》《摇号排序规则》,完成选物(含按规则强制分配完成选物的情形)。管理人根据以物抵债债权人选物结果,自2024年8月1日起陆续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及实物资产过户。

一、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

债权人持《以物抵债确认书》原件前往管理人办公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五楼,杨律师,联系方式18628148237),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

二、实物资产过户手续办理

实物资产过户登记手续由债权人自行办理,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根据《海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等,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及有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在办证前应自行向税务(海诚公司核税专员高水军,联系方式18982222696)等部门确认实物资产过户应缴纳的税、费类别及标准,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税费缴纳。债权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以物抵债无效或向管理人索偿。

房屋等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四至界限及外观、结构、内在质量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交付为准,且管理人不承担实物资产瑕疵保证责任。

部分实物资产尚有査封权利限制信息,管理人积极协解封事宜,待解封后,配合债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因解除查封需要一定的时间,债权人不得以不能马上办理过户为由,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1127日作出裁定,宣告海诚破产,可能存在无法开具发票或无法及时开具发票。请债权人过户前至相关部门询问,由债权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无法开县发票或无法及时开具发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税费等其他费用增加的风险。

三、以物抵债实施完毕的标准

1.自管理人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之日起,以物抵债实施完毕;

2.如债权人要求办理实物资产过户手续及权属证书的,在债权人自身符合国际、地区就相应房屋购房主体的政策要求并依法缴纳以物抵债过户税费(含应由海诚公司承担部分)的情况下,自管理人向登记机关递件之日起,以物抵债实施完毕;

3.具有《选物方案及规则》第七条“强制分配”规定情形的债权人,管理人为其指定抵债实物资产后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公告期之日起,视为交付,以物抵债实施完毕。

四、重要提示

部分债权人所选资产(房屋、商铺、车位、人防车位使用权)中含涉拍卖资产、涉备案资产,因该部分实物资产最终能否被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海诚公司的财产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在争议资产权属问题确定前,暂不配合办理争议实物资产过户登记手续

以物抵债实施完毕后,海诚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附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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