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理破产、申报债权公告

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理破产、申报债权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5 公 开 人: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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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81破申71号

 

 

申请人:无锡新万达暖通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2385573,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金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流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Q2PM6Q,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吴潭渡9号8幢。

法定代表人:芮平。

本院在立案审查无锡新万达暖通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达公司)与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万达公司以佳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佳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新万达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期间,经询问,佳琪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志军提出异议称,佳琪公司仍有部分应收账款和设备可供处置,并非资不抵债,不符合破产条件。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佳琪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溧阳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吴潭渡路9号8幢,法定代表人芮平,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依次为夏志军、陈国顺、吴靖民、顾依群,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另查明,申请人新万达公司与被申请人佳琪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佳琪公司将南高齿项目多用炉管管道制作及安装工作交给新万达公司完成,承揽费47万元(含13%的增值),双方还对定作物名称及数量、交货期限、运输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万达公司已按约完成安装工作,但佳琪公司仅支付28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新万达公司认为佳琪公司不仅积欠承揽费188000元未付,也没有支付后续又发生的新交易货款14100元,合计欠付2021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关于该笔债务,佳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夏志军认为,佳琪公司尚欠新万达公司14.5万元左右,其通过催收应收款以及变卖现有的设备(包括滤筒、除尘设备等估值值约100万元),预计明年上半年能清偿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部负债。

再查明,佳琪公司有多起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未能清偿的债务总金额超过150万元。现佳琪公司已于20233月停产歇业,执行法院的多份执行裁定书均认定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而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申请人新万达公司对被申请人佳琪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虽辩称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仍无法清偿该债务,而且被申请人有多起执行案件经 强制执行亦无法全部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申请人新万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新万达暖通管道有限公司对江苏佳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O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杨文武

        


附件

公告.(2024)苏0481破65号.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2024)苏0481破申71号.pdf 下载
决定书.(2024)苏0481破65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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