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海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裁定、决定、会议公告

桂林海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裁定、决定、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11 公 开 人:桂林海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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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12-0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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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2025)桂 0381 破 6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年 10 月 22 日裁定受理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10 月 22 日指定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 年 11 月 27 日前,向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桂林市灵川大道 16号,联系人:骆燕律师,联系电136277351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旧大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5)桂 0381 破 6 号之一
2025 年 10 月 22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担任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桂 0381 破 6 号
申请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荔 浦 市 马 岭 镇 长 水 岭 工 业 园 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503316697005861。
法定代表人:李敏良,总经理。2025 年 10 月 11 日,申请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海川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经营范围:五金铁艺、浸塑衣架的加工销售;木衣架、裙夹、木制工艺品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饰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本院受理以海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14 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 22621021.99 元。现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荔浦市,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该破产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申请人未能
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桂林海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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