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3-06-07 公 开 人: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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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湘1002破申1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对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启动预重整审查,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湘1002破申1号之一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担任盛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华盛公司债权人应向盛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并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对债权发生事实、数额、担保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和佐证。债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申报地址:郴州市北湖区月形路九悦城营销中心;联系人:匡蕾 18175594663。

特别说明:

1.北湖区人民法院对盛公司启动预重整审查,如后续根据预重整审查情况依法裁定受理华盛公司重整,则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审查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金额、计息标准等要素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审查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审查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在预重整审查期间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

因以上情形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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