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公开时间:2023-12-06 公 开 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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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日,本院作出(2023)内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3828日作出(2023)内092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担任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23119日,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书》,请求对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超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城乡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货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31113日,本院发布(2023)内092号之一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20231121日前对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并在20231124日参加听证会。截止异议期满,未有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异议。

20231124日,本院组织了上述六家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听证。现本院已作出(2023)内092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对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超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城乡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货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作出(2023)内092号之四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担任实质合并重整破产管理人。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超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城乡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货运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高铁站东客运总站内运输办公室408;联系电话:冯永帅 15332742550)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乌兰察布市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超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城乡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货运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实质合并重整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时间另行确定与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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