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复核结果的公示

关于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复核结果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03-09 公 开 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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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作出(2023)内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运公司”)重整一案。2023828日,乌市中院作出(2023)内092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担任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121日,乌市中院作出(2023)内0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乌兰察布市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超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城乡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货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乌市中院指导下,勤勉尽责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人职责。管理人通过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内部《劳动合同》及《待岗协议》、历年工资明细及记账凭证表等文件进行审阅、前往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走访尽调等多种方式对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2421日就职工债权发布《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公示》(以下简称“《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发布后,部分职工对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收到异议后,积极展开调查,听取异议职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员意见并收集相应证据,现管理人已完成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异议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公示如下:

 

一、个别职工异议复核结果

1、刘丽明:经管理人核对工资明细和财务记录,刘丽明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42581.38元。

2、吕国栋:经管理人核对人事档案、工资明细等财务记账,吕国栋非退休人员,吕国栋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4,552.11元,吕国栋的社保金额调整为30,667.20元,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

3、李玲: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财务资料,李玲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 37,791.38 元。

4、李永生: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账务资料及考勤记录,并无证据证明公司欠付李永生工资,管理人对该异议不予认可,维持原核查意见。

5、赵亚宁: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财务资料,赵亚宁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964.90元。

6、李珊珊: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调查考勤记录,李珊珊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17,516.90 元。

7、乔立飞: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乔立飞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5,523.86元。

8、马晨雪: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马晨雪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46,412.95元。

9、赵志波: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赵志波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43,791.38元。

10、张素芳:经管理人查阅医保缴纳记录,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张素芳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424.9元,医保异议部分不予认可。

11、张建华: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同时核对岗位保证金等其他职工债权债务情况,张建华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10,0518.24元,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51,137.00元。

12、杨澜:经管理人核查工资明细及欠付期间,杨澜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7,909.37元。

13、张悦:经管理人核查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材料,张悦系公司正式工,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0,796.37元。

14、郝永燕: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工资流水等账务资料与审计意见,总公司账面欠付郝永艳工资金额17,864.94 元,集宁汽车站欠付郝永艳工资金额9,025.00 账面职工债权金额与公示结果一致,因此不予调整。关于郝永燕垫付养老金部分予以认可,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6,813.55元。

15、沈兰芳: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沈兰芳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8,890.73元。

16、陈晓芃: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陈晓芃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 8,372.90元。

17、王彩云: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20238月之后欠付工资另行处理,王彩云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8,254.90元。

18、候豹: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候豹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 20,410.49元。

19、尹淑英: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尹淑英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14,832.73元。 关于个人垫付养老金部分管理人予以认可,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7,669.00元。

20、刘爱霞: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刘爱霞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6,836.90 元。

21、许文凤: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许文凤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13,716.90元。关于个人垫付养老金部分管理人予以认可,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4,904.00元。

22、安淑花: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安淑花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 14,116.90元。关于个人垫付养老金部分管理人予以认可,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4,904.00元。

23、郝根才: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人事档案,关于欠付郝根才工资单位主体的异议予以认可,调整郝根才欠付工资单位为永超保险公司,职工债权工资金额为4,800.00元。

24、杨英慧: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杨英慧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6,470.00元。

25、段建明: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同时与审计人员对流水等情况核查,公示结果与账面核查结果一致,管理人对段建明的异议不予认可,维持原核查意见。

26、贾瑞敏: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贾瑞敏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18,574.07元。

27、刘春燕: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杨英慧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37,391.38元。

28、周柏军: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管理人对周柏军的异议不予认可,维持原核查意见。

29、李继荣: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同时查阅借条及背书说明,管理人对李继荣的异议不予采纳认可,维持原核查意见。

30、李志敏: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同时查阅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等材料,管理人对李志敏的异议不予采纳。

31、武静:经管理人同社保部门核查,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社保缴纳记录及期间,武静社保金额调整为30,667.20元。

32、赵亮:经管理人同医保部门核查,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医保缴纳记录及期间,赵亮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

33、米俊平:经管理人同医保部门核查,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医保缴纳记录及期间,米俊平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

34、赵巨仙:经管理人同医保部门核查,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医保缴纳记录及期间,赵巨仙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

35、乌兰图雅:经管理人同医保部门核查,并与公司人力部门人员沟通,同时查阅医保缴纳记录及期间,乌兰图雅医保金额调整为28,469.16元。

36、耿艳清:经管理人查阅公司人事档案,将原公示中职工耿艳秋姓名调整为耿艳清。

37、高月明:经管理人同公司财务人员核查,同时查阅公司财务记账凭证,高月明职工债权岗位保证金等其他欠付金额调整为80,000.00元。

38、张辉: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张辉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0.00元。

39、李妍: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李妍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305.81元。

40、赵文芳: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李妍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2,285.81元。

41、陈兴锋: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陈兴锋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0.00元。

42、郝芳:经管理人与财务人员核实,并查阅相关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等情况,郝芳职工债权工资金额调整为0.00元。

43、白利平:职工白利平未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管理人对未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不予审查,维持原核查意见。

44、李志刚:职工李志刚未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管理人对未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不予审查,维持原核查意见。

45、张培忠:职工张培忠未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管理人对未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不予审查,维持原核查意见。

46、关文平:职工关文平未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管理人对未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不予审查,维持原核查意见。

47、孔利军:职工孔利军未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管理人对未在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不予审查,维持原核查意见。

 

 

二、程序事项告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职工债权及医保社保债权异议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详见后附《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异议复核公示表》。

注:《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异议复核公示表》未涉及的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即在《乌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要求期间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债权金额即已得到双方最终确认,依法不做任何修改。

2、公司职工如果针对同一笔债权在普通债权申报期间已进行申报,因重复申报造成管理人在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出现重复认定的情况下,公司最终仅进行一次清偿,如发现职工获得重复清偿,管理人将依法追回。

3、对管理人本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

异议复核公示表》载明内容再无任何异议。

特此公示!

附件:《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异议复核公示表》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7

 


附件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职工债权及社保医保债权复核结果的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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