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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12-15 公 开 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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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鉴于此前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就青岛中天公司在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清偿方式的选择中,债转股的方案未获得有效通过,致使青岛中天公司与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公司)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新华锦公司投资青岛中天公司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具备。2023年7月6日,管理人中止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并起草《关于触发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投资条件的函》发送新华锦公司,告知其有权不再参与青岛中天公司重整。随后,新华锦公司发函告知管理人其仍将继续参与青岛中天公司重整。

2023年7月份以来,管理人与新华锦公司就投资协议核心条款内容反复进行磋商,并多次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3日,新华锦公司向管理人发送了《就投资协议优化致管理人的函》,管理人经与其核实,其表示发送的重整投资协议为最终版,不再更改。2023年11月17日,管理人再次召开债权人委员会,汇报了与新华锦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事项的谈判进展并就是否签署最终版的重整投资协议征求债委会成员意见,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均表示不同意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11月18日,管理人将债权人委员会意见反馈至新华锦公司。为保护青岛中天公司全体债权人权益,管理人经研究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报告后,于2023年11月20日发函告知新华锦公司不予签署现有条件下的重整投资协议,并已向新华锦公司退还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规定青岛中天公司自被青岛中院裁定重整后至今核心资产丧失,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向青岛中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裁定终止青岛中天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青岛中天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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