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

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11-21 公 开 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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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

 

汪向学先生:

20206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破申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通信”)破产清算一案。20208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49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任意为负责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2020122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491号变更管理人负责人决定书,变更管理人负责人为杜文乐。

根据华晨通信的工商档案,贵方为华晨通信的股东20151027日,贵方与刘应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刘应鹏将其持有的华晨通信1%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贵方本次股权转让后,华晨通信注册资本为5,005.00万元,贵方认缴50.05万元。20151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次变更。

20151228日,贵方与彭新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贵方将持有的华晨通信1%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彭新平。201512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次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核实贵方对华晨通信的出资情况,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贵方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方式的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如贵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办理补缴事宜。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亦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附:管理人联系人:陈晓珊、杜文乐,联系电话:1812628009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1510


附件

华晨管发字〔2022〕第022-16号-关于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汪向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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