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8-27 公 开 人:韦利芳管理人
浏览次数:975次
  •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024)粤03破441号(个114)

韦利芳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裁定受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即日起至本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韦利芳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至本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本决定送达债务人,并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