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告知函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2-08-24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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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告知函

全体债权人:

2020年12月18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作出(2020)粤13破申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惠州市君易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君易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1)粤13破22号,并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下称“管理人”)担任君易泰公司管理人,蔡斌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定了君易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2年8月12日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并告知:债权人应在收到本方案之日起7日内将后附的表决票寄回给管理人,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上述方案,若在上述限期内未向管理人回寄表决票的,即视为同意本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期限已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6家债权人均在表决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了表决票,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5家,占参与表决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83.33%,所代表的债权额11983225.1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032685.12元的比例为99.5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君易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债权人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请求惠州中院裁定撤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上述期限内无债权人请求撤销的,管理人将申请惠州中院裁定认可君易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函告。

 

 

惠州市君易泰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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