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

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11 公 开 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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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第二次分配公告

 

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025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破字第1-22《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现管理人拟定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蓝粤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本次分配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则,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后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职工债权

经过第一次财产分配,职工债权已清偿100%,本次无职工债权参与分配。

)社保费用

经过第一次财产分配,社保费用已清偿100%,本次无社保费用参与分配

(三)税款债权

经审核确认,蓝粤公司无税款债权

(四)普通债权

经过第一次财产分配,普通债权已清偿0.1685%。本次参与分配的待清偿普通债权总额为10,098,565,701.81元。

 

二、蓝粤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经过第一次财产分配,截至本公告之日蓝粤公司可供分配财产200,112,805.55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拍卖价款(部分尾款)及银行利息(若有孳息另计)。详见下表:

蓝粤公司破产财产收入明细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拍卖价款

200,000,000.00

 

2

新增银行利息

112,805.55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合计

200,112,805.55

 

综上,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 200,112,805.55元

 

三、破产费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蓝粤公司预提破产费用827,570.00元,至2024年11月3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82,920.92(详见附件1),剩余预提破产费用644,649.08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费计入破产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破产人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案两次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共计为277,512,629.23元,按照相关规定,蓝粤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费按30万元交纳,最终以人民法院确认金额为准。预计本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报酬计入破产费用。本破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计算本次分配管理人计提报酬金额为2,453,131.58元,最终以人民法院确定的金额为准(本次提取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以两次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共计277,512,629.23元为基数计算,减去第一次提取的管理人报酬金额4,141,994.71元)。

 

四、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上述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本次管理人报酬后,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清偿数额为人民币197,659,673.97

本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待清偿普通债权总额。即(200,112,805.55元-2,453,131.58元)/10,098,565,701.81元≈1.9573%。故本次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1.9573%

 

五、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银行转账分配。若债权人未提供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若预留费用、管理人追索到其他财产等,在管理人处理完后续事务后仍有剩余,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破产财产所对应产生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由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以认定债权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追加分配,不再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六、特别说明

本案第一次分配已将各债权人的债权及分配明细告知全体债权人,本次分配按照第一次分配已确定的各普通债权金额、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1.9573%进行计算予以清偿。债权人如需了解分配详情请致电管理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书面致函管理人说明理由,若无异议管理人将报法院备案后实施分配。

 

特此公告。

 

 

 

 

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2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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