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告及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告及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6-28 公 开 人:浙江自贸区中贸和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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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自贸区中贸和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 6 6 日裁定受理浙江自贸区中贸和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和石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 定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为中贸和石化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中贸和石化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3 7 31 日止,向管理人(联系人:翁律师;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鱼山大道 38 号商会大厦 18 楼;联系电话:1826871339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贸和石化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贸和石化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 8 11 9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说明会),会议地点及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人 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执业证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债会公告(1).pdf 下载
中贸运输破产、指定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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