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20 公 开 人: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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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39号之二

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34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3818日,管理人以债务人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明显不能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审核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的全部债权,本院确认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债权总额为5042501.65元。另外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截至2023815日,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达5042501.65元,属于明显的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履职调查,债务人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达5042501.65元,现有财产明显不能支付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请求本院宣告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抚州市东乡区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丽平

审判员 吴文庭

审判员吴德

0二三年九月千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丰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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