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07-24 公 开 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582次
  • 打印

各审计机构:

202062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作出(2020)吉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化工)重整案,并于202071日作出(2020)吉0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迅速推进本案进程,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聚源化工的实际情况,拟通过竞争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聚源化工重整提供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概况

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820日,注册地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沅江路,注册资本金为33333.33万元人民币。聚源化工法定代表人为赵德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己二酸钾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

2020624日为基准日(重整案件受理日)对聚源化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于聚源化工的实际情况和重整程序的特点,审计机构不仅应当对聚源化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常规审计,还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聚源化工资金流向、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应收账款和关联交易、长期投资等专项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审计机构还将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诉讼仲裁工作等重整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以及管理人认为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须为编入全国中级以上法院审计机构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须具有破产重整案件整体审计、评估经验,且申报机构及其拟派驻人员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审计机构的情形;

3.拟派驻人员中注册会计师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4.申报机构及其拟派驻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关于本次遴选的组织与监督

1.本次遴选由管理人开展评审工作;

2.为了确保本次遴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评审和遴选工作将在吉林中院监督下进行。

五、报名程序

1.有意参与聚源化学重整案件审计机构遴选的审计机构需于2020727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向管理人发送确认报名函并加盖公章,并在发送报名函后立即致电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将在收到报名函后向报名机构发送评分表;

2.申报文件。各报名机构需根据评分表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机构简介、纳税额、注册会计师名录、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方式和收费金额等)、认可本公告内容的承诺、与聚源化工或其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利益冲突的承诺、确保提交竞标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以及审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3.各报名机构需在202072917:00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文件。(报名机构可通过邮箱或邮寄提交,通过邮箱提交的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提交以管理人签收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截止时间提交的,取消本次竞争资格。

六、其他事项

1.拟聘请的审计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将在报法院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聚源化工已进入重整程序,目前暂无资金支付审计服务费,但该费用依法经报债权人会议同意后作为破产费用在聚源化工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进展情况适时支付;

2.为开展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需中选机构自行承担;

3.管理人将就审计具体工作安排与中选机构进行沟通确定,如认为该审计机构报价过高,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就费用总额与中选机构进行洽谈,如双方无法就工作安排及费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聘用备选机构。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汪洋律师

电话:188 4321 0795

邮箱:wangyangsz@zhonglun.com

联系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汉江路111号吉林神华集团

特此公告。

附:报名确认函

 

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聚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