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08破50号-金众迪-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2025)苏0508破50号-金众迪-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6-02-13 公 开 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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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各债权人: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迪公司”或“债务人”)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下称姑苏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2025)苏0508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金众迪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8破50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众迪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职的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拟定了金众迪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51017日通过非现场会议形式将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方案于20251017日获得债权人会议全票同意表决通过。

截至目前,金众迪公司追回财产492,147.13元,特制定本分配实施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及全体债权人核查,共计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债权总额为120,817.13

2025111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50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1家债权,合计金额为 120,817.13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6212日,管理人共清收到金众迪公司工程款492,147.1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0.29元,共计收入492,147.42元。

序号

收入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请收到工程尾款

492,147.13

已收到

2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0.29

已收到

 

收入合计

 492,147.42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比例和金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案破产费用金额23,740元,如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刻章费

440

已支付

2

快递费

240

已支付

3

税务罚没支出

100

已支付

4

证照印章挂失费

200

已支付

5

银行手续费

100

已支付

6

注册资本诉讼案件受理费

1650

已支付

7

保函费

400

已支付

8

保全费

1,270

已支付

9

破产案件受理费

4,342

未支付

10

预留费用

500

未支付

11

管理人报酬

14,498

未支付

 

费用合计

23,740

 

上述破产费用合计23,740元,其中,未支付19,340元,未支付部分清偿率100%。

1)衍生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征询债权人垫付追缴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的诉讼费,本案唯一债权人垫付费用5,700元;管理人提出诉讼并经债权人确认,与股东周建国达成调解协议,由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周建国向金众迪公司返还抽逃出资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截至目前,产生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保函费400元。

2)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为破产财产扣除优先担保债权后为基数计算。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截止20261119,金众迪公司可以进行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人民币120,817.13元,管理人报酬暂以人民币120,817.13元为基数计算,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4,498元。管理人报酬最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债权的分配

管理人对金众迪公司破产财产以货币资金形式作出分配。

本次破产财产总额为492,147.42元,扣除破产费用23,740,剩余可供分配破产财产468,407.4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位清偿。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应清偿额为0元,分配额为0清偿率0%

第二顺序:社保债权税务债权应清偿额0,分配额为0清偿率0%。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应清偿额为120,817.13元,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468,407.42元,清偿率100%,结余部分退还各股东。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债权人名下自有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对该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实施分配。

如果债权人有账户信息变动的,应在受领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三     

 

: <<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分配表>>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性质

债权人名称

审查认定金额(元)

清偿比例

分配额(元)

1

JZD01

普通

孙苗

120,817.13

100%

12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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