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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5-09 公 开 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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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黑 0691 1 号

    本院根据北京立德正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18日裁定受理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4月19日选定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4年6月23日前,向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南大街18号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63000;联系人:杨明杰、李微、王东旭;联系电话:13936840867、13644598592、1334959209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材料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78930分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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