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31 公 开 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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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赣0302破6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秋收起义广场滨河东路雅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751144080D。

负责人:李倩,该事务所主任

2025年10月28日,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其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管理人已经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案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依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现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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