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公示】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清单

【职工债权公示】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清单

公开时间:2021-05-17 公 开 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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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第二次公示

 

2020)粤01299

 

20208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破终3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州恒塬泰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12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29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已于2021224日解除债务人所有劳动关系。2021413日,管理人通过职工代表孟清、职工谭怀阻向各职工公示职工债权清单,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职工债权公示,公示日期至2021423日止。根据职工提出的异议,经管理人复核所有职工债权,对部分职工债权数额进行了调整及修改,其余不予调整修改。债务人职工债权审核最终结果以第二次公示为准,现进行职工债权的第二次公示。

截至2021224,共拖欠47名在册职工费用,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补偿金合计3,963,196.5,另有债权人伍尚权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属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556,295.56元。以上合计债权额为4,519,492.06。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职工提出的异议,管理人予以部分调整后第二次公示(详见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对第二次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仍然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不起诉视为对本职工债权公示清单无异议。

特此公示。

                               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1.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第二次公示清单;

2. 管理人联系方式:何水莲13794997372,刘波18566191609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三、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第一次公示后职工提出的异议进行部分调整和更改,并进行了本次第二次职工债权公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职工对于管理人第二次公示的职工债权仍有异议的,请在本次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视为确认管理人的审核意见。


附件

泰和公司第二次职工债权的公示(2021.5.17).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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