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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0-14 公 开 人: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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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11-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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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2024)川 03223

本院根据张廷玉、胡宗芬的申请于 2024年 9月 11日裁定受理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10月 10日指定四川兴振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 2024年 11月 11日前,向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现场申报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国际社区 6栋 1单元财智中心 30楼 334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小力 180484901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应当配合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 2024年 11月 14日 10时 30分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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