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 公 告

关于要求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 公 告

公开时间:2025-06-08 公 开 人:福安市昶能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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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

2025年5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1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福安市昶能仓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柘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11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安市昶能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所掌握的财产、印章和、文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现通知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你掌握的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管理人将依法履职,并将提请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福安市昶能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六

联系人:朱律师

联系电话18010621355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260号粮食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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