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移交接管通知书

限期移交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08-02 公 开 人: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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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限期移交接管通知书

股东张流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广州京飞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创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广天韵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唐伟、张丽云、张式棚、张百川、监事吴海波、张小翠、李治国:

 

 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2)粤01破申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庄向阳对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粤01破15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康之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罗国林,负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现通知康之家公司的相关人员2022年7月31日前联系管理人办理对康之家公司财产、印章印鉴、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移交接管工作,并接受管理人的询问,否则,由此造成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你/你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楼,电子邮箱:fbs365@163.com,联系人:江律师020-66600890转8156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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