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移交财产催告函

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移交财产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5-06-09 公 开 人: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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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移交财产催告函

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025年4月3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军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30日指定辽宁雷益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体)担任中房军安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要求你方于本函公告后的10日内,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与管理人办理移交事宜,现向您函告如下:

1.企业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股东名册等;

2.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key等;

3.企业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等);

4.企业的资产状况及各年度审计报告等;

5.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6.占有或管理的企业实物资产及产权证明;

7.企业各类合同台账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等;

8.企业职工名册、人力资源管理档案及职工工资、社保统筹、公积金支付、缴纳情况等;

9.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电子文档等资料;

10.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案件情况及卷宗材料;

11.企业的其它重要资料。

在管理人接管前,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若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院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拒不交接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还应当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中房集团大连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二


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富力中心9楼1单元

联系人:张律师,辛律师

联系方式:15998655211、13942061282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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