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及时提交破产和解草案的通知

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及时提交破产和解草案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13 公 开 人: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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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及时提交破产和解草案的

通知

(2025)鸿建破管第20号

 

林万德、林惠平:

202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1破申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粤01破687-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鸿建公司管理人。

自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已通过公告、邮寄、短信、工商登记地址张贴的方式通知贵方有关接管事宜并告知清算责任。但截至本通知出具之日,贵方仍未主动与管理人联系沟通接管事宜,甚至拒收管理人邮寄的函件。

管理人在参与(2025)粤52民终314号案诉讼程序中,发现贵方擅自使用鸿建公司的印章。在与贵方委托的广东仁礼律师事务所张文瀚律师沟通中,管理人了解到贵方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意向。

鸿建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为依法高效推动鸿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维护破产程序中全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以及破产和解或重整事宜,告知贵方如下:

一、请贵方于2025年3月26日24:00之前,向管理人移交鸿建公司印章、财产、合同、账册、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如贵方逾期仍未向管理人移交的,管理人依法起诉追究贵方无法清算责任;

二、请贵方于2025年3月26日24:00之前,向管理人提交破产和解草案,或由贵方占鸿建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三、若贵方没有提交或逾期提交破产和解草案,或未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或相关破产和解草案未获过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管理人将及时提请广州中院裁定宣告鸿建公司破产;

四、在贵方将鸿建公司印章、证照移交给管理人之前,不得擅自使用鸿建公司印章、证照,因使用鸿建公司印章、证照而造成鸿建公司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便利贵方制定破产和解草案,管理人已将目前已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表作为本通知的附件,最终的债权金额以广州中院裁定无异议债权为准。

特此通知。

 

 

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浩恩;电话:17279766436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42楼65楼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附件:已初步认定的债权表

初步认定的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初步认定债权金额(元)

初步认定的债权性质

HJ001

何义春

173,032.03

普通债权

HJ002

海珠区人民法院

15,982.68

普通债权

HJ003

佛山市南海旭联玻璃有限公司

363,252.48

普通债权

HJ004

佛山市庆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172,063.91

普通债权

HJ005

江伟忠

408,658.00

普通债权

HJ006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3,787.00

普通债权

HJ007

张才东

1,654,521.29

普通债权

HJ008

海珠区税务局南洲税务所

259,953.18

职工债权

1,123,525.77

税款债权

123,979.98

普通债权

HJ009

沈慎

589,141.58

普通债权

HJ010

张胜昔

1,435,175.89

普通债权

HJ011

刘光洲

508,527.59

普通债权

 

以上金额合计

7,831,601.38


附件

(2025)鸿建破管字第20号——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暨及时提交破产和解草案的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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