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二次)

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二次)

公开时间:2024-01-11 公 开 人: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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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二次)

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及债权人:

202310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指定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霞浦海利公司的各项清算工作。

一、债权核查范围

对第一次债权核查时暂缓审查及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现已完成债权审查认定工作,并编制《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表(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稿)》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详见附表)。

二、债权核查方式

本次债权核查采取非现场书面核查方式。管理人通过EMS特快专递、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送达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债权核查,并同时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pccz.court.gov.cn)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可登陆该网站,并在搜索框中输入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核查通知(第二次),下载本次债权核查资料、信息进行债权核查。

三、债权核查期限

债权核查期限:自2024112日起至2024117日结束。

四、债权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21日前)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而直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21日前)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1号二轻大厦9

联系人:王春东律师

联系电话:15060719790

特此通知!

 

附:《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表(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稿)

 

福建省霞浦海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二次)及债权表(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稿).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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